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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
2009年王然(化名)借给宋小天(化名)人民币50万元。宋小天向王然出具借条,借条约定:宋小天向王然借款人民币50万元;月利息2%,但借条并未约定借款期限。至今已经10年过去了,宋小天本息均未向王然偿还和支付。王然近日要求宋小天还本付息,宋小天声称诉讼时效已过,不用还钱了。
王然咨询律师,问如何处理?
【律师分析】
从法律程序上讲,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,王然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宋小天发送催告函,要求其限期还本付息。
本案中的借条属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期限的借条,这种借条虽看似简单,但根据《合同法》及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,该种借条对债权人十分有利,理由如下:
1、未约定借款期限的,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;
2、未约定借款期限的,不受《民法通则》和《民事诉讼法》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,时间再长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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